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15 发布方: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指导和推进我馆科学研究工作,特设立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促进我馆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审议科研发展规划;

.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指导、检查;

.对有申报限额的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对本馆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审批;

.对特殊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制定重大学术活动的计划;

7.审议由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8.承担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馆;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

 

第三章

第六条 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另行补聘。

第八条 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四章

第十条 本章程经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馆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徽徽州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